当前位置: 首页 > 导师工作 > 导师工作动态 > 正文

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6日 17:0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次

各学院、学科: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启动新一轮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校内博士生导师、校内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兼职博士生导师、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以及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见《沈阳药科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沈药大校字〔2021〕41号)(附件1)相关条款。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人须填报《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兼职研究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2-7,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准备与申请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见附件8,以下简称“佐证材料”),包括近四年(2019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专著、教材、转化专利、获奖证书等,以及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和到账经费等证明情况。

2.提交时间及要求

须在2022年12月9日前将本人签字后《申请表(Word和PDF版)和《佐证材料》(按材料目录排序,PDF版提交到本学院负责导师工作辅导员老师,如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不在本学院,需要再交至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所在学院联系人(详见附件9)。

(二)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审核

1.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审核材料及评定结果

相关学院组织各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讨论投票,并给予审核结论。

2.学科结果提交时间及要求

须在2022年12月13日前将本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所有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审核组)审核并有学科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Word和PDF版)和《佐证材料》(PDF版),汇总到学科所在学院联系人(详见附件9),由学院统一发送到shenyaoxueke@126.com

(三)申请材料复核

学科建设办公室将联合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以及研究生院等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

三、注意事项

1.为避免材料返工影响最终申报,请申请人严格按照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和《申请表》填报要求填写材料,无关内容一律不用填写。

2.请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论文请尽量提供图书馆出具检索证明;科研项目及级别、科研获奖及级别、著作,请提供权威的证明材料;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须附上计财处拨款证明或计财处查账界面。

3.科技项目的级别,请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填写:

1)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技项目:由国家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相应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3)省高校及市级科技项目:由辽宁省教育厅、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应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4)校级及其他科技项目:由沈阳药科大学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平台设立的项目;

5)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外单位主持申报立项的科技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4.社会科技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2019年2月)”为准,查询链接: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174&contentID=2863

5.受疫情影响,《申请表》电子版材料可使用电子签名,兼职导师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后期补交的纸质材料需要亲笔签字和加盖公章。

6.参加我校2022年职称评聘且拟申报研究生导师遴选者,可同时填报研究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预申报,后续研究生导师评聘相关审核工作以最终职称评定结果为准。

7.国内院士身份的兼职导师不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人:杨亚明18341446277

孟业清18840060570


附件:

1.沈阳药科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

2.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3.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4.沈阳药科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5.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6.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7.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2.12)

8.佐证材料目录

9.沈阳药科大学现有学位点以及所在学院情况

10.沈阳药科大学第十五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科委员会及专业学位审核组


学科建设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上一条:关于完善和更新研究生导师简介信息的通知

下一条:沈阳药科大学拟招收2023级硕士生导师名单

地址: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邮编:110016

通信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 邮编:117004

办公地点:南校区明德楼二楼

研究生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