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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1:47     作者: 葛丹丹     来源: 研究生院     浏览量:[]次

各学院、学科: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启动新一轮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校内博士生导师、校内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兼职博士生导师、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以及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见《沈阳药科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沈药大校字〔2021〕41号)(附件1)相关条款。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1.上报纸质版材料及要求

(1)填报《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2),经本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招生学科同意并签字后的原件一份(不与其他材料装订,单独上交);

(2)提供与申请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原件,包括近四年(2020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专著、教材、转化专利、获奖证书等,以及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和到账经费等证明情况;

(3)《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审核后带签章的复印件、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及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申请表”复印件、目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顺序装订(简装)。

2.上报电子版材料及要求

(1)《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Word版;

(2)《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原件扫描版及佐证材料PDF电子版(合并为一个文件);

(3)《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表》(附件9)。

(二)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1.上报纸质版材料及要求

(1)填报《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3、4),经本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招生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的原件一份(不与其他材料装订,单独上交);

(2)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包括近四年(2020年1月1日以来)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专著、教材、转化专利、获奖证书、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和到账经费等证明情况;

(3)《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审核后带签章的复印件、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及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按“申请表”复印件、目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顺序装订(简装)。

2.上报电子版材料及要求

(1)《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Word版;

(2)《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原件扫描版及佐证材料PDF电子版(合并为一个文件)。

(三)兼职导师申请材料

1.上报纸质版材料及要求

填报《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或《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见附件5、6、7),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同意、校内联系导师及申请招生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的原件一份

2.上报电子版材料及要求

(1)《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或《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word版;

(2)《新增兼职导师申请表》扫描版及相关佐证材料PDF电子版,按“申请表”、目录、“所附相关佐证材料”顺序合并一个文件(院士不需提供佐证材料);

(3)《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表》(附件9,申请兼职博导者上报)。

(四)申请要求

1.请申请人严格按照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和“导师申请表”填报要求填写材料,无关内容一律不用填写,以免因材料返工影响最终申报。

2.校内申请人填报《导师申请表》后,需按要求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按流程经申请招生学科(专业学位审核组)同意签字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由本人上报。

3.参加我校2023年职称评聘且拟申报研究生导师遴选者,可同时填报研究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预申报,后续研究生导师评聘相关审核工作以最终职称评定结果为准。

三、时间要求

(1)12月13日(周三)16:00前,将申请校内博导、硕导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2)12月15日(周五)16:00前,将申请兼职导师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请各位老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材料,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轮导师遴选。

四、材料审核

1.教学情况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认定,研究生培养情况由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学术报告由主办单位认定,辽宁省“双一流”建设项目成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认定,认定后须加盖名章或公章。

2.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论文由图书馆出具检索证明或科研处认定盖章(须含论文名称、期刊名、期号、页码、刊出时间、所有作者和单位署名信息以及中科院大区分区情况等)。

3.科研项目及级别、科研获奖及级别、著作、到账科研经费等其他科研工作情况由科研处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

4.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须同时由计财处复审并加盖公章。

5.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省高校及市级、校级及其他科技项目:

(1)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科技项目:由国家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相应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3)省高校及市级科技项目:由辽宁省教育厅、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应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4)校级及其他科技项目:由沈阳药科大学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平台设立的项目;

(5)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外单位主持申报立项的科技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6.社会科技奖查询链接: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174&contentID=2863

7.兼职导师直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院士不需提供)。

联系人:葛丹丹 曲远芳 联系电话:024-43520096

电子邮箱:shenyaodaoshi@163.com

纸质版材料报送地址:南校区明德楼240室

附件:

1.沈阳药科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试行)

2.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3.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4.沈阳药科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5.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6.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7.沈阳药科大学新增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2023.12)

8.佐证材料目录

9.博士生导师信息采集表

10.沈阳药科大学现有学位点以及所在学院情况-更新

11.沈阳药科大学第十五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科委员会及 专业学位审核组-沈药大校字〔2021〕54号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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