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更好地适应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需求,研究生处已经遴选了硕士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94位,并与一些企业签订协议,成立了“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为了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加强硕士专业学位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的合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办法(试行)》、《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拟开展第二轮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和专业实践基地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只作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不享受校内导师应有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二、各学院在推荐、筛选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专业实践基地时,应重点推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除外)、科研院所等具有行业代表性单位和此类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推荐校外指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与我校教师正在或曾经有过科研合作者优先考虑(请注明校内联系人)。
(二)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具备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政府部门、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业务部门等负责人。
(三)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专业方向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或开发前景。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近5年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负责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较大技术研究开发课题或推广项目及管理工作。
(四)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及毕业要求。能指导硕士生阅读本研究领域的专业文献,并能亲自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研究和论文撰写。
(五)有一定的实验经费和条件,能协助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食宿等问题。
四、推荐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简况表》一式两份(须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本人学历、职务、职称、科研成果(含论文)及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和简况表电子版一份上交到各学院。
请各学院将申报表汇总后,填写《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汇总表》,与其它材料一起于2012年10月30日前上报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对申报者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学校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对初审通过者进行审查,经审议表决通过者,获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资格。
(三)研究生处统一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颁发聘书,聘期五年。到期后由研究生处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五、推荐专业实践基地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遵照《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四)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六、专业实践基地的选聘程序
(一)规划论证。由各学院组织各学科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向研究生处提交相应的规划报告。规划报告的内容包括实践依托单位基本信息、承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预测、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适用专业领域、实践单位的校内联系人等信息。
(二)初步协商。由各学院或学科与实践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以《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草拟意向协议,并上报研究生处审核。
(三)实地考察。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处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研究生处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五)挂牌设立。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向依托单位授予“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铜牌。
六、请各学院在确定相应校外指导教师及专业实践依托单位名单时,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筛选,最终名单的确认由校专业学位委员会负责。
七、如有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处培养办联系,电话23986100。
附件一: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遴选要求
附件二:沈阳药科大学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简况表
附件三: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汇总表
附件四:沈阳药科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模板)
研究生处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