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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办理联合培养须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16:16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次

1、除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和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以外,我校其他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校外进行合作科研,外出实验累计达三个月以上者须办理联合培养手续(包括联合培养登记表及协议书);

2、未办理联合培养手续离校者,经核实后取消所有奖助学金申请及获得资格,并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违纪处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3、根据《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沈药大研生字[2016]22号),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合计需≥5.0。如果因未按规定办理联合培养手续被查出不符合论文答辩要求而影响正常毕业的,责任由研究生及其导师自行承担。

下一条:联合培养协议书模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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