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与兄弟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培养质量和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现就我校研究生与校外进行合作科研,联合培养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1 .联合培养申报程序:
① 填写“申请出国(境)登记表” 或“(国内)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
② 由教研室、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
③ 由联合培养双方导师及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义务、科研成果分配、专利申请、发表文章等事项。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单位签定的所有协议,均需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④ 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获准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壹万元。学习期满须按期返校,学校将保证金返还本人。
2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外期间须经常和校方保持联系。
3 .联合培养起始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在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并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后。
4 .联合培养时间一般不得延长。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需延长联合培养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即本人提出申请 ( 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 ) 、指导教师与所在教研室、学院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审批,国(境)外联合培养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方能延期,若期满未归,其保证金作为培养费收归学校。联合培养时间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应按时回校,超过原定联合培养时间一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超过原定联合培养时间两个月者,取消研究生学籍。
5 .联合培养事宜由导师负责落实,未经院领导及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不能自行与其他单位联系联合培养或落实国(境)外导师事宜。
6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比例应小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当年所招研究生总数二分之一。违反此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限制其招生。
7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请假制度,离校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离校日期通知学院,返校后必须到学院报到,出国(境)研究生返校后必须同时到外事处、研究生处报到。
8 .未办理联合培养手续,研究生导师自行将研究生送到联系单位进行联合培养,期间引发的一切问题,由研究生导师负责。
9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必须同时满足《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否则在申请学位时不予承认;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也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10 .外出做实验三个月以上按本办法执行,联合培养期间研究生不享受评优待遇。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