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同等学力 > 管理规定 > 正文

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1日 09:18     作者: 曲远芳     来源: 学科建设办公室     浏览量:[]次

各位学员:

根据2020年6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制调整为9年。有关年限具体规定如下:同等学力人员至少在校学习三年以上,最多九年内必须提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中1-6月份入学的须在第九年6月份前完成答辩,7-12月份入学的须在第九年12月份前完成答辩,超期不得提出学位答辩申请。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后入学的同等学力学员开始实行。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7月21日

下一条: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问题说明

地址: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邮编:110016

通信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 邮编:117004

办公地点:南校区明德楼二楼

研究生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