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7日 16:16 作者: 研究生处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量:[]次
沈阳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沈药大研字[2000]第04号 |
为多渠道促进药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提高药学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申请,既药物化学、药剂学(含药事管理)、生药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 第三条 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也按本规定的条例执行。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于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获得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上(含单位级)的科技、学术、工作奖励; 2.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含新药证书或专利证书); 3.至少在全国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第二作者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介绍信及申请人的鉴定(包括对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介绍)加印密封; 2.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已发表论文、获奖证书以及成果证书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学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一个月内将是否接受其申请通知申请人;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办公室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与在校硕士研究生按同一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家先在部分学科试点,二000年参加学科综合考试的学科专业有: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等二十七个一级学科,以后全面铺开)。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每年六月份进行。校学位办公室将统一组织报名,未经统一报名或自行到外地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将不予承认。 申请人自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 学术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答辩前,至少应在全国性刊物上以沈阳药科大学名义,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是本人的指导老师)。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学位论文和论文实验工作的原始记录。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等。 2、 论文评阅。 (1) 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至少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2)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 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指定,至少由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一位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再答辩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又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1999]3号文件要求,对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实行争议期制度,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位人员须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实施民主争议,争议期为三个月,争议期过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可以颁发学位证书,争议期内发生争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属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位者,要予以撤消学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药科大学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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