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国内,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三条 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四条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如确有必要延长学习,需导师提出理由,学院签字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特殊情况须提出报告经学院签字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可延长两年。
博士生培养费和普通奖学金每生只给三年。延长时间费用自行解决。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少数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在五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直接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授权单位批准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可招收培养博士生。
第六条 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和博士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及经费,承担重要的科研项目,并有相应的学术梯队,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选拔博士生;
2.参与制订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组织开设并指导博士生学习有关课程,指导博士生进行论文选题、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切实把好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关。
4.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八条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学科点学术梯队群体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可建立指导小组(人数以三人为宜),指导小组以导师为主,吸收与课题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参加。
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或高校与我校合作培养博士生,但需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利益。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计划
第九条 博士生培养方案是博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培养博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博士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博士生进入教研室或(研究室)二个月内,在教研室(研究室)主任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证下,由导师或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制订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上报研究生处。
第三章 学位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博士生学位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在教师讲授与集体讨论基础上,结合医药领域特点或就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撰写一篇论文,作为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2.外国语课:第一外语为英语语种者,第二外国语可作为选修课;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者,必须选修英语,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英文资料,有一定专业论文写作能力,能用英语进行初步的学术交流。
3.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设置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学习有关跨学科的课程。
专业基础课:为拓宽培养口径,按一级学科设立公共专业必修课1-2门。此课程是能反映药学学科前沿与新兴交叉学科所必需的知识领域、知识结构的配套课程,以其拓宽知识领域,确实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专业课:包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两部分,由导师指定适当的中、外专著或相当数量内容较新、程度适合的文献资料。通过学习以期达到在本学科内掌握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十二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可以安排在答辩前进行。考试要求由3~5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采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博士生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博士论文选题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技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其论文必须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博士论文的开题报告由教研室(研究室)主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学生就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课题条件和实施方案等作出论证,开题时间最迟在第三学期内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国内外刊物上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或被接受,具体规定参见《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稿)》[沈药大研生字(2009)9号]。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须提交学位论文及其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博士论文答辩严格按照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进行。论文评阅和评议须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七名博士导师或有学术造诣的专家教授参加,外单位的专家教授人数要达到三人以上;论文答辩一般须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教授至少1人参加。如确因保密的需要,须由导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可进行非公开答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生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中培养最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要健全博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制和队伍,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落实。针对博士生的特点,加强激励机制,注重实效。
第十九条 导师对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为保证和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试行中期考核制。
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在博士生入学一年,即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博士生的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德育:通过博士生个人思想小结,博士导师或指导小组的评语及党组织的意见,对学生是否具有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团结合作,献身事业的精神,是否树立了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严谨的科学学风,给予评定。
2.业务方面:通过外语、一门专业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学位课程考试及开题报告、科研能力等方面来检查。
3.身体健康
中期考核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审定合格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论文工作,经导师提出,学院同意,校长批准,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生各门学位课考试成绩均须及格,考试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规定的各学科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发表的论文符合要求,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且思想道德品质合格、身体健康者,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其论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要求,表决通过者授予理学博士学位。凡在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连续二年不招生者,再招生时须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前开始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